北京户籍承租人可落户公租房

2017-09-30来源 : 互联网

经过前期公开征求意见,在吸纳社会公众意见基础上进行完善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公安局等多部门联合起草的《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昨日正式发布,将于10月31日起实施。

户口 户籍管理部门将出实施细则

在本市现有户籍管理制度基础上,《通知》规定“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承租人户口登记、迁移及迁出等具体实施细则将由本市户籍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监管 正抓紧筹备租赁监管平台

按照《通知》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已经同步抓紧开展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建设、住房租赁合同**文本制定等实施准备工作。通过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的服务,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住房租赁监管平台通过接口方式,对各类市场主体运行的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也会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动态核查。

租赁 明确对外出租房源条件

《通知》明确规定了对外出租房源的条件,**承租**益。除了结构、消防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外,出租住房还要满足基本使用功能: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布局分割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等不宜居住的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市住房城乡***门应当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及时发布住房租赁市场实际成交租金水平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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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与住宅同建设同交付

市住建委昨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项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给开发商戴上六层“紧箍咒”,**居住项目住宅与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依据《通知》,配套设施未按时进行建设的项目,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不予办理预售许可手续;配套设施未按时进行建设并移交的项目,不予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市住建委将《居住项目建设方案》纳入到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和测绘备案、销售管理等管理环节之中,强调了开发企业在居住项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相当于给开发商戴上了六层“紧箍咒”,**各类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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