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仍是新国九条软肋

2015-01-09来源 : 互联网

市场期待已久的“新国九条”终于在5月9日傍晚正式登台亮相。这部由***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进行了全面的设计,堪称是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将在未来若干年内指引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方向。

而股市的发展无疑是“新国九条”的重中之重。在总计的九条内容中,除了第三条“规范发展债券市场”与第五条“推进期货市场建设”不涉及股市发展外,其余七条都是事关股市发展方面的内容。虽然说这其中的内容并无太多超预期的内容,但将这些内容以“新国九条”的方式予以确定下来,上升到***层面,这本身就显示出我国**对相关措施的认同与肯定,同时也表明我国**对股市健康发展问题的高度重视。这其中的意义不容低估。

尤其重要的是,“新国九条”所涉及到的这些内容与举措,可以说是抓住了股市的要害之处。比如,“新国九条”中提到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完善退市制度,构建符合我国实际并有利于投资者保护的退市制度,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退市指标体系并严格执行;从严查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健全法规制度;坚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培育**市场,发展**投资基金;放宽业务准入,壮大专业机构投资者等事宜,都是事关中国股市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因此,“新国九条”抓住了中国股市的“七寸”,依此对症下药,将有利于从根本上促进中国股市的健康发展。

特别值得肯定的是,“新国九条”*次从***层面提出“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这一点无疑是“新国九条”*大的亮点所在。在“完善退市制度”的内容里,“新国九条”明确提出“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这一点可以说是抓到了中国股市要害的要害。如果该条款能够得以贯彻落实,则中国股市的很多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投资者对中国股市的信心将会因此而重新点燃。

众所周知,中国股市上市公司的质量很差。而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上市公司包装上市(也即造假上市、欺诈上市)现象非常普遍,可以说,在IPO环节没有任何包装的公司几乎不存在。这种包装上市的结果就是引发企业上市后出现业绩变脸现象,“一年绩优,两年绩差,三年ST”就是一些上市公司包装上市带来的后果。

而包装上市之所以在A股市场盛行,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就是,现行法律法规对造假上市的惩处不力。这种惩处不力几乎达到了对造假上市行为包庇与纵容的地步。如根据现行《证券法》**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处罚甚至不够支付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利率。这样的惩处与其说是一种“处罚”不如说是对造假者的一种“鼓励”。

正是基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造假者的“纵容”,以至绿大地、万福生科这些欺诈上市的公司至今仍然还在股市里逍遥自在,给股市带来极为恶劣的影响。包装上市之风也因此在股市里越刮越盛,成为中国股市的“公开秘密”。这次“新国九条”能够向欺诈上市开刀,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这显然是看准了中国股市问题的要害所在,因此,“新国九条”的这一规定令人为之拍手叫好。

不过,作为中国股市又一个重中之重的问题——投资者权益保护,“新国九条”并没有拿出行之有效的办法出来。虽然“新国九条”也表示要“坚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但就相关的措施来看,并不能达到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效果。

比如,“新国九条”提出要“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虽然此举不乏保护投资者之意,但这种简单把“禁止”当“保护”的做法,实际上也让投资者失去了新的投资机会。如沪港通设置的国内投资者投资港股的门槛是50万元,如此一来,资金量达不到50万元的中小投资者也就失去了投资香港股市的权利,实际上香港股市远比A股市场要成熟得多。

又如,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在这个问题上,管理层更多强调的是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实际上在上市公司高价发股的背景下,一味强调现金分红的意义是有限的。如中石油每年现金分红的比例并不低,但由于高价发行的原因,以至中石油每年的现金分红回报甚至不如银行存款利率高。

再如,“新国九条”提出要“督促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加上市公司业绩发布会,代表公众投资者行使权利”。但此举对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意义不大。由于利益关系不同,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即便做出一些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事情也是有可能的,它们不可能真正代表中小投资者来行使权利。

总之,从“新国九条”的内容来看,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明显是“新国九条”的一个软肋所在。这其中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集体诉讼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一把利剑,*近几年来,A股市场的呼声甚高,但令人遗憾的是,在保护投资者权益问题上,“新国九条”仍然回避了对集体诉讼机制的引入。虽然“新国九条”提出要“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和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机制”,但这显然不能代替集体诉讼机制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意义。其实,管理层是否真心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集体诉讼机制就是*好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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