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义乌的鲍先生因一字之差错失**。到底是什么“字”产生了这么大的后果?因合同协议系鲍先生自己起草的,所以一切只是按文本执行。鲍先生表示有苦说不出,因自己的失误,近**元的利息就这样化为泡影。
鲍先生陷入合同纠纷一事还得从十年前说起。当年,鲍先生承包了某公司的厂房建设工程,并于2005年11月16日向对方缴纳100万元**金。
后来,诸多原因导致该工程没有能够真正开工建设,该公司同意于2013年8月15日退还鲍先生**金100万元。
关于在这期间产生的利息怎么办问题,该公司答应按月利率0.7%计算,同时约定:“如在2013年8月15日前无法归还,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
眼见到了约定还*时间,该公司却迟迟未有迹象表明要还款。鲍先生很气愤,他将该公司诉至义乌市**,要求对方返还**金,并从2005年11月16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
庭审中,双方争执的焦点为“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后”这句话,这个“后”产生了字面歧义。
鲍先生认为,按合同本意应当是从2005年起就开始按四倍利率计算。某公司则认为,应当从2013年8月15日后按四倍利率计算,之前的利息应当还是按月利率0.7%计算。
**审理后认为,“后”字应当按“之后”理解,应为在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这一时间以后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因系鲍先生本人草拟的这份协议书,所以*终**没有支持鲍先生要求,他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终只能由自己为这次“失误买单”,不过他的代价有点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