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以合伙做生意高回报为诱饵行骗

2014-11-13来源 : 互联网

2010年1月18日,西区公安分局接受害人刘某报案称:他被朋友曹某以合伙做生意为由骗走43.6万元,曹某骗得*财后已经逃离攀枝花。该局刑警大队立案后,经多方侦查,于2010年2月8日在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将犯罪嫌疑人曹某抓获。归案后,曹某对诈骗刘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07年,曹某认识了刘某并与其成为好朋友。2008年2月初,曹某开始做块煤生意,*了约10万元。之后,曹某将这些*挥霍完,致使自己没有本*做生意。2009年开始,块煤生意很难*到*,曹某为了挣*,先后于2009年4月、5月分别向刘某借了5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及供自己挥霍。

2009年7月初,曹某谎称现在块煤生意很好做,叫刘某投资现金和自己做块煤生意,并***到*分刘某利润。刘某于2009年7月4日投资了12万元现金和曹某做块煤生意。

2009年11月初,曹某多次找刘某,叫刘某再投资10万元现金和他做泥煤生意。因前次投资的12万元未收回,刘某故未再投资。

曹某为了骗刘某的*,便借*还了刘某投资的12万元*,另拿了12000元*给刘某。之后,曹某继续游说刘某投资和他做泥煤生意,声称泥煤生意有20%的利润,*低可以**刘某有6%的利润。

在曹某的游说下,刘某答应投资。2009年11月9日,刘某和曹某达成一个口头协议,由刘某投资10万元和曹某一起做泥煤生意,曹某**刘某每月有投资款6%的利润。

曹某拿到这10万元后,并未用于做生意,而是将*用来偿还债务及自己挥霍。随后,曹某以这种***为诱饵骗得投资款,并不时给刘某“分配利润”的方法分三次共骗取刘某33万元。曹某将骗得的*用于自己挥霍、还以往的借款,并于2010年1月9日将剩下的20万元存入了其妻子王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内。

2010年1月10日晚上,曹某想到自己骗了刘某几十万,自己已经无力偿还了,便想到躲到王某的老家河南省信阳市。2010年1月11日,曹某安排王某带着两个孩子先回河南省罗山县老家。然而,曹某连回河南省罗山县的路费都不够,于是以同样方法再次骗取刘某6000元,于1月14日乘飞机潜逃至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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