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2015-09-01来源 : 互联网

为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 调整,突出加快发展休闲旅游业、**发展现代物流业、鼓励发 展商贸商务业、创新发展金融科技服务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 件精神,结合江山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要素支撑,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一)加强用地** 1.根据服务业发展需要,逐年提高服务业项目用地比例。对 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项目在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对列

入市级(含)以上服务业**项目的,用地指标给予优先**。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全力争取****项目和省预留新增建 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加大资金扶持

2.市财政每年安排 5000 万元的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其 中 3000 万元作为旅游产业发展资金;1000 万元用于电子商务及 相关产业发展资金;1000 万元用于支持其他服务业发展,**扶 持平台推进、项目建设、产业提升、企业培育等。

二、加强载体建设,夯实服务业发展基础

(一)支持服务业集聚发展

3.加快服务业平台建设。每年认定一批服务业发展综合体(功 能区),并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其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具体认 定办法由市服务业办牵头另行制定。对**乡镇(街道)积极参 与服务业**功能区前期工作和发展建设的,可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4.大力支持科学编制规划。对符合服务业空间布局要求,报 经市服务业提升发展**小组同意编制的各类服务业发展综合体

(功能区)规划或项目策划研究给予补助支持。对由市机关部门 牵头编制各类服务业发展综合体(功能区)规划或项目策划研究, 通过市**组织会审(审查)后,其编制经费由市财政给予全额 补助。

(二)加快重大项目推进

5.加大项目基础配套补助。服务业项目用地按宗地评估价为 基数公开出让。对固定资产投资(含土地,下同)1 亿元以上的 服务业项目,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的基础设施配套补助。其中:固 定资产投资 1 亿元(含)以上、3 亿元以下的项目,补助标准不 超过宗地评估价的 30%;固定资产投资 3 亿元(含)以上、5 亿元 以下的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宗地评估价的 40%;固定资产投资 5 亿元(含)以上、10 亿元以下的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宗地评估 价的 50%;固定资产投资 10 亿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实行“一 事一议”政策。对引进属于中国****、国内 100 强、世界 500 强企业来江设立发展企业总部、研发设计中心等生产性服务业的 项目,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分别再给予 6%、8%、10%的补助。 此外,对亿元以上项目土地契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上 述补助奖励在项目开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兑现 50%;项目完成 工程形象进度的 50%后,由市服务业办组织认定确认后兑现 25%; 剩余的补助在项目完工并经市服务业办组织复核验收合格后兑 现。若投资企业有违反投资建设协议条款则承担违约责任并收回 补助政策;若项目实际完成投资超过计划投资,则按实际投资额的 补助标准给予足额补助。

6.加大规费减免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含)以上、3 亿元以下的服务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异地绿化补偿费 减免 60%;对固定资产投资 3 亿元(含)以上、5 亿元以下的服务 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异地绿化补偿费减免 70%;对投 资 5 亿元(含)以上、10 亿元以下的服务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和异地绿化补偿费减免 80%;对固定资产投资 10 亿元(含) 以上的服务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异地绿化补偿费给予 全免;其他涉及收费项目有上下限标准的,按下限收取。若投资 企业有违反投资建设协议条款则承担违约责任并收回减免政策; 若项目实际完成投资超过计划投资的,则按实际投资额的减免标 准给予足额补助。

7.加大项目投资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在 500 万元及以上的改造提升项目,经复核验收投入运行的,由市财政 按 1.5%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总额度不超过 30 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2000 万元及以上的新建项目,经复 核验收投入运行的,由市财政按 2%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 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含土地)5000 万元以上的 服务业项目,建设期 2 年内,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奖励总额不高于其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企业自批 准设立之月起 5 年内,每年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奖 励总额不高于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 分的 50%。

8.鼓励向上争取政策。对列入省服务业**项目的,待项目 验收合格后,***给予投资主体 5 万元奖励;对新争取到土地指标的企业,按 0.3 万元/亩给予***奖励。

(三)培育服务业**企业

9.在休闲旅游、现代物流、商贸商务、金融科技、社会民生 等五大类服务业中,根据入库税收、就业人数、企业规模、能源 消耗、带动效应等情况,认定 10 家为服务业**企业,由市政 府予以表彰。服务业**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具体办法由市服 务业办牵头另行制定。

10.鼓励发展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对“个转企”的服务业企 业,以转型升级前上一年度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生 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缴税金为基数,对实缴税金地方留成 部分超过 1 万元的企业,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奖励

总额前 2 年不高于企业新增地方留成部分总额、第 3 年不高于企业新增地方留成部分的 80%。 11.鼓励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对服务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2000 万元、1 亿元、3 亿元、5 亿元、10 亿元,且年 度增幅达到 20%以上的,分别给予 1 万元、2 万元、5 万元、8 万 元、10 万元的奖励,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10 亿元后,按每新 增 5 亿元设一档,每个档位增加 5 万元的奖励;对服务业企业当 年实际缴纳的地方财政收入首次突破 2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800 万元、1000 万元,且年度增幅达到 15%以上的,分别 给予企业经营者 3 万元、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的奖 励,对实际缴纳地方财政收入达到 1000 万元后,按每年新增 200万元为一个档位,每增一个档位增加 5 万元的奖励。 12.首次被评为省、衢州市服务业**企业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 13.新列入国家、**企业信息化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 10万元、5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管理创新示范企业 的,给予 5 万元***奖励。

三、引导创新发展,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14.鼓励服务业品牌建设。对新获得中国****(行政认定) 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 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省老字号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

15. 积极推广服务业标准化体系。围绕我市**发展的服务业领域,引导服务行业在执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 方标准的基础上,制订实施个性化的地方标准规范或企业标准, 增强服务提供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对作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制订牵头起草单位的,分别给予 25 万元、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补助;对企业产品标准直接申报 成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可分别给 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补助。

16.鼓励培养和引进人才。具体参照《关于实施“江山英才” 工程加快构建三省边际人才高地的若干意见》(市委发〔2012〕54 号)执行。

17.鼓励发展会展业。大力支持各类展览会、技术交流会及商 品展示会的开办,对成功承办国家相关部门或全国行业协会认可 的全国行业综合性博览会、赛会等相关会展活动,其方案经市政 府审定同意的,给予承办企业***补助 100 万元;对成功承办 **相关部门或省行业协会认可的区域综合性会展活动,其方案 报市**审定同意的,给予承办企业***补助 30 万元。

四、调整优化结构,突出发展**行业

(一)旅游业和电子商务业

18.**发展旅游和电子商务。旅游业产业扶持按照《中共江 山市委办公室、江山市人民**办公室关于促进旅游业“二次创 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办〔2013〕150 号)执行;电子商务 政策扶持按照《江山市人民**关于促进“电商换市”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江政发〔2013〕 94 号)执行。

(二)现代物流业

19.鼓励物流企业提升品牌。对首次评定为国家 1A-- 5A 级物 流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 的***奖励;对首次获得一星级--五星级文明市场称号的专业 市场,分别给予 2 万元、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25 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升级的按标准给予补足。

20.鼓励物流企业兼并重组。扶持物流企业联合做大做强,物 流企业兼并重组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由市 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高于其重组过程中资产 过户涉及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留 成部分。

21.对**物流企业进行**扶持。对被认定为江山市级(含) 及以上**物流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企 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可由市财政给予 50%的奖励。但享受优惠 政策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外迁和注销,否则追回奖励资金。

22. 对物流企业购置自备车辆给予**扶持。从 2013 年 1 月1 日起三年内,对规模以上(自备货车 20 辆以上,且核定载货吨位 400 吨以上)货物运输企业新购自备车辆(自主拥有、自主经 营和规范管理)按购置额***给予 2%的购车补助;列入江山市 级以上(含,下同)**物流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按购 置额***给予 3%的购车补助。鼓励购置新型节能车型,对新购置燃气货车可按购置额***给予 3%的补助,对被认定为江山市 级以上**物流企业,适当提高补助比例,可按购置额***给 予 4%的补助。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外迁和注销, 享受新购补助的车辆三年内不得转让,否则追回补助资金。

(三)商贸商务业

23.鼓励城乡流通网建设。积极发展社区早餐店、生鲜超市或 标准化菜店、药店、家政服务网点、生猪定点屠宰配送网点等便 民服务连锁网点,对企业开设同类门店 3 家(必须通过审议备案) 以上,经验收达到社区商业全国示范社区评价规范有关标准且经 营一年以上的,按每个门店 50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鼓励 企业参与农村连锁工程建设,我市获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 程承办资格的企业或经市**认定的农资连锁龙头企业在本市行 政村新开首家连锁便利店、农资连锁店,经验收合格且经营一年 以上的,按每个门店 50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4.鼓励商贸商务企业提升品牌。新评为五钻酒店酒家等商贸 商务领域国家级荣誉称号的,给予 30 万元***奖励;新评为四

钻酒店酒家、达标超市等商贸商务领域**荣誉称号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新评为三钻酒店酒家的,给予 2 万元***奖 励。新评定为甲级、乙级资质的投资、设计、财务、审计、工程 咨询等生产性中介服务机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奖 励,升级的按同级标准给予补足。

25.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三年内按其实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 方留成部分的 50%给予奖励。

(四)金融业

26.对新引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新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给 予*** 10 万元开办补助。

27.对考评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 部分,三年内由市财政全额补助,政策执行期满后,视其经营业 绩考评情况再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五、附则

28.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必须是在江注册、在江纳 税以及在江投资建设的,且必须是依法统计、依法经营、照章纳 税的服务业企业。凡企业当年被查处有瞒报虚报、偷税骗税行为 的或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不予享受优惠政策。对企业同一补 助内容“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

29.本意见奖励扶持政策的兑现,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相关行 业主管部门初核后报市服务业办汇总;再由市服务业办、财政局 会同市商务局、旅游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报市政 府组织联审确定后兑现。

30.本政策意见于 2014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原《江山市人民 **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商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江政发〔2009〕 30 号)、《江山市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专业市场)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江政发〔2009〕33号)、《江山市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项目推进的若干意 见》(江政发〔2013〕15 号)三个文件同时废止(企业享受原有 政策未到期的继续执行)。

标签: 浙江资讯

联系电话:023-62873158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68号3幢22-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B2-20120016 渝ICP备11000776号-1 北京动力在线为本站提供CDN加速服务

Copyright©2004-2021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叁壹伍捌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