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电商换市”的若干政策意见

2015-09-01来源 : 互联网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鼓励电 子商务业项目投资,夯实电子商务业基础,促进电子商务业做强 做大,推进电子商务业加快发展,结合江山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电子商务集聚发展

1.对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纯电子商务**项目(包 括配套项目)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用地指标优先**,并给予 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宗地起始价(起拍价)的 20%,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异地绿化补偿费按正常标准给予 50%减 免。

2.对租赁或盘活空置房产(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投资 电子商务孵化园、创业园或专业电商楼宇,经相关部门审议备案 且实际运营 1 年以上、建筑面积使用率达到 70%的,三年内每年 给予运营主体 35 元/平方米奖励,单个项目*高奖励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3.对入驻电子商务孵化园、创业园及专业电商楼宇,且经营 满一年的,按其租用办公和仓储用地面积,给予 35 元/平方米一

次性补助,单家电商*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5 万元。

二、鼓励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4.设立本地产品网上集聚平台。对建设、运营我市本地产品 网上集聚平台的主体,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5.鼓励企业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对于填补衢州市创新项目空 白且经备案的自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实施主体,按其为电商创 新而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及购进软硬件费用(不含土地和房产投 资款,下同)给予 20%补助,*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对开 展其他模式创新(包括商品网上集中交易、快速终端交易、电子 商务业务外包等)的实施主体,按其为电商创新而实际发生的研 发费用及购进软硬件费用达 100 万元以上(含)的给予 10%补助, *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

6.支持传统企业转变营销模式。对分离成立电子商务法人企 业或者传统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设旗舰店、专卖 店,且运行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实际投资额 20%的补助,*高 补助金额不超过 1 万元。

7.鼓励引进知名电商企业。对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结算中 心、研发中心,或建设物流仓储配送中心的国内外知名电商企业, 可享受“一事一议”政策。

三、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

8.鼓励电商企业承销本地产品。对外包我市传统工业企业电 商服务、年销售额达到 500 万元,且同比增长 20%以上的网商, 按年销售额的 1‰给予***奖励,*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5 万元; 对主营我市旅游、文化、农特产等本地产品、年销售额达到 100 万元,且同比增长 20%以上的电商企业,按年销售额的 2‰给予一 次性奖励,*高奖励金额分别不超过 5 万元。

9.推进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在全市建设 1 个市级服务中心

和 150 个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经验收合格的,按省补助标准的 50%配套补助。

10.发挥电子商务**带动作用。市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相关 单位奖励:获得国家和省级**(优秀)企业荣誉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和 10 万元的***奖励。每年组织一次市级**(优秀)

企业评选,对获得**(优秀)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 2 万 元的奖励。

四、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体系

11.加大财政资金和信贷支持。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 1000 万 元资金,专项用于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积极引导和鼓励支持 各金融机构创新、推广有利于电商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设立 电商信用贷款风险基金,对发展前景看好且诚信经营的电商,经 申请审核,可给予无担保抵押信用贷款(单个电商信用贷款总额 在 100 万元之内),并享受一定的利率优惠(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2.支持物流配套平台建设。对投资建设电子商务物流配套项 目的,继续享受《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专业市场)发展 的若干政策意见》(江政发〔2009〕33 号)各有关政策。

13.支持开展电子商务培训。由市商务局每年制定电子商务年 度培训计划,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专家讲座和分级培训。对培训承办机构按实际参训人数给予经费补助,具体由市商 务局、财政局共同审核、把关。

14.鼓励引进电子商务人才。对引进电子商务人才的,继续享 受《关于实施“江山英才”工程,加快构建三省边际人才高地的 若干政策意见》(市委发〔2012〕54 号)各有关政策。

15.鼓励盘活利用土地及房产资源。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等前提 下,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 产发展电子商务企业或孵化园。

五、附则

16.享受本政策的主体必须经我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且近 两年内无偷税、欠缴税费、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未发生安全生 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严重侵权等重大责任事故。

17.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享受同类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 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18.本《意见》自 2014 年 2 月 1 日起试行一年,由市商务局、 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操作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牵头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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